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制定本財政扶持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的企業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東新區工商注冊且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的企業;“新認定”的企業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東新區工商注冊且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2011年1月1日以后經認定、批準享受政策的企業;“現有”企業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東新區工商注冊且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并存續至今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的補貼,在具體實施時,需綜合考慮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經濟貢獻、科技創新、促進就業、節能減排、社會誠信和安全生產等因素,并經企業貢獻度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評定。
第四條 支持高新技術項目產業化。對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等,經認定,給予一定配套資金資助。
第五條 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對新引進屬于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目錄的重點高科技企業,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經認定,在六年內給予一定補貼;對其他具有一定規模的高科技企業,經認定,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六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集聚發展。對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企業對新區新增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七條 促進高技術服務業發展。對新引進以高新技術為依托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服務的高技術服務企業,經認定,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對新認定的高技術服務企業,根據企業對新區新增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八條 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知名企業設立的科技產業基地(產業園)內新引進的核心企業,經認定,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對于新引進重點配套企業,經認定,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對于新引進一般配套企業,經認定,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九條 促進創新企業孵化培育。對從事創新孵化活動的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經認定,根據相關業務收入形成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條 鼓勵企業增資擴產。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增資擴股達到一定規模和比例,且產能有相應提升,根據企業對新區新增的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一條 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對新認定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項目形成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二條 促進產品升級換代。對新認定的新產品,根據產品形成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兩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三條 支持高科技風險投資發展。對新引進高科技創業投資企業開展高科技風險投資業務,經認定,根據相關業務形成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投資高科技產業。對高科技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高科技企業,經認定,按被投資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高科技創業投資企業一定獎勵。
第十五條 促進研發機構集聚。對新引進的獨立核算研發機構,根據其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六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六條 促進先進技術引進吸收及向境外輸出。對新區生產企業引進境外先進專有技術所支付費用及向境外輸出先進技術形成對新區貢獻程度,經認定,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對列入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新區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予以一定資助。
第十八條 支持科技農業發展。對新認定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根據企業對新區的貢獻程度,在三年內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九條 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持續發展。對現有的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導向的高科技企業在其原享受財政扶持政策到期后,經認定,按其對新區貢獻程度,在五年內繼續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條 附 則
(一)對既適用上級機關相關扶持規定,又適用本辦法的,一律先執行上級機關規定,執行后與本辦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同一扶持對象可從優,但不得重復享受。
(二)享受本辦法扶持的企業,自享受年度起,應在浦東新區持續經營十年以上。對不符綜合考核指標規定的扶持對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財政扶持資格,并收回財政已補貼資金。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